原告:蒋国好,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春伟,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武悦文,女,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陈希,女,198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好与被告鲍春伟、武悦文、陈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国好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国好负担。
审判员:徐 芬
书记员:王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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