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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民与杨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国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云,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晓冬,男。
  原告蒋国民与被告杨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国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参加诉讼。被告杨晓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国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4.9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逾期利息计29,25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14.9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前女婿。2016年6月17日起,被告因生意周转陆续向原告借款。现数笔借款已到期,而被告却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晓冬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30万元借条一张。
  2017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一张。
  2019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9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9.9万元借条一张。
  2019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35万元,原告称其中10万元系来源于被告父母。被告向原告出具35万元借条一张,现原告明确只主张借款25万元。
  2019年9月1日,原告替被告向案外人陈培新还款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一张。
  2018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还款10万元。
  诉讼中,原告明确被告出具的上述借条均系被告与其女儿离婚后一次性补写,之前并未向被告催讨。
  本院认为,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将出借款项调整为84.9万元,该借贷关系有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为证,可予确认;现在原告已经向本院提出还款主张,故被告理应及时予以归还;由于被告已经还款10万元,故尚欠的借款本金为74.9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确认上述借条均系后来补写,之前也未催讨,借条中亦无利息约定,故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晓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晓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国民借款74.9万元;
  二、驳回原告蒋国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02.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蒋国民负担2,057.16元、被告杨晓冬负担10,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会川

书记员:严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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