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蒋某某、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乔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蒋某某、被上诉人汪强,原审被告乔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某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肖曼
审判员 张海鹏
审判员 白瑞

书记员: 陈晓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