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蒋某某与唐国华、梁淑萍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案外人:庞小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滨河社区滨河小区花园里*号楼*单元*****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被执行人:唐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被执行人:梁淑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被执行人:唐晓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蒋某某与唐国华、梁淑萍、唐晓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庞小洁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52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案外人庞小洁与唐晓梁、唐国华与梁淑萍系夫妻关系,唐晓梁系唐国华、梁淑萍之子。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唐国华、梁淑萍、唐晓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27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唐国华、梁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返还给付原告蒋某某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并自2017年3月29日始按借款9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被告唐晓梁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唐国华、梁淑萍、唐晓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蒋某某申请执行。2018年8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152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唐晓梁所有的坐落于迁西县滨河社区滨河小区花园里2号楼1单元21161号房产(房产证号2014003**)予以拍卖。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本案涉案标的物登记在被执行人唐晓梁名下,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妥,案外人庞小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所提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庞小洁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赵福利
人民陪审员 王凤平
人民陪审员 侯明

书记员: 刘海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