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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全与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徐粉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大全,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粉扣,男,汉族,1956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粉扣,职务不详。
  原告蒋大全与被告徐粉扣、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6日追加张瑞平为本案被告。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撤回了对张瑞平的起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张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粉扣、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大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粉扣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2.徐粉扣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5万元;3.徐粉扣支付律师费4万元;4.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对徐粉扣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徐粉扣因公司经营运转需要,和作为保证人的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其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民间借款担保合同》,后其于同年12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徐粉扣账户支付了150万元借款,但徐粉扣、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未归还任何款项,故其提起诉讼。
  徐粉扣、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0日,蒋大全作为出借人、徐粉扣作为借款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民间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借款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17年12月20日,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年利率18%,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合同同时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10%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同年12月21日,蒋大全向徐粉扣账户汇入款项150万元。2018年3月9日,蒋大全向徐粉扣、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催讨款项,仍未果,蒋大全为此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4万元。
  以上事实,有《民间借款担保合同》、银行汇款凭证、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当事人陈述等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蒋大全与徐粉扣、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民间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各方理应按约履行。徐粉扣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现蒋大全要求徐粉扣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对该笔款项的归还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蒋大全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其进行了催讨,故蒋大全要求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作为债务人的徐粉扣进行追偿。本案中,蒋大全撤回了对张瑞平的起诉,此系其自行处分其实体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徐粉扣、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徐粉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蒋大全借款本金150万元;
  二、徐粉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蒋大全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三、徐粉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蒋大全逾期还款违约金15万元;
  四、徐粉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蒋大全律师费4万元;
  五、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对徐粉扣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徐粉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8,560元,由徐粉扣、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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