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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亚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伟明

书记员:王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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