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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宇,男,1994年8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彭州市。2016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显进,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6]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宇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宇及其辩护人尹显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蒋宇在本市租住房内,对前来收取房租费的顾某,采取使用殴打、绳子捆绑、毛巾堵嘴、监禁等方式,当场将被害人顾某随身携带的一部华为荣耀8手机和600元现金拿走,同时被告人蒋宇写下捌万元的欠条强迫被害人顾某签字,被害人顾某未签字,并威胁顾某回去后再给其转账1000元后,才将被害人顾某放走。被害人离开后未向被告人转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上述华为荣耀8手机价值共20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宇赔偿被害人顾某人民币14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指控证据有: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由来,被告人系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
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被告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3、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了被告人在被害人顾某处抢得的荣耀牌手机一部和人民币600元,公安机关已将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和人民币600元发还给被害人。
4、租房合同,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5、银行账号、电话截屏、欠条,证实被告人威胁被害人向其转款,并企图威胁被害人让其签下欠条的事实。
6、伤情证明,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被害人受伤的情况。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作案现场被害人顾某位于彭州市的家中进行勘察的情况。
8、收条、谅解书、赔偿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蒋宇已向被害人支付了租金,并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14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9、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和600元现金,被告人的面部、手部、胸口有多处抓伤,右手小臂有明显咬伤的情况。
(二)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10月9日,其找到被告人收房租,被告人各种拖延后,突然将其抱住拖到卧室按到在床上,用手打其的头部,后其叫“救命”,被告人就用一张白色的毛巾捂住她的嘴,她使劲挣扎,没有捂住,后被告人又拿一根红色的绳子想捆绑她,想勒她的颈子,她拼命反抗和挣扎,被告人没有将其捆住,她哭着让被告人不要这样,后被告人又抓住她的头发将头使劲碰墙壁,她的假发都被打掉在地上,在她的反抗中,被告人也累到了,将其放开,并把卧室门反锁,她说不要房租了,被告人要求其再给一万元才放其走,她说没有钱,被告人说马上再给5000元就放她走,不然就涨到一万元,后她再三给被告人讲道理说没有钱,后被告人又坐在门边写了一张八万的欠条,他说你把这张欠条签了就放她走,她不签,被告人就叫她喊她儿子转账到他卡上,她说儿子不会转的,肯定会报警,被告人就叫她把包给他,她不给,他又叫她把她使用的手机给他,后她说将身上一部新的华为手机给他,身上的现金600元也给他,叫他放她走,他又问她卡上有好多钱,她把卡余额给他看,只有1400元,被告人就叫她把1400元转给他,她说转1000元给他,400元留给她买菜吃饭,被告人过了很久才同意放她走,并将卡号写给她。知道下午4点左右她才从房子里面出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又打电话给她,叫她把钱打过去,她说她在住院,后他又发了一些短信威胁她,她被吓到不敢上街,后报案。她在反抗中用牙齿咬过被告人的左手小臂,还抓过被告人。被害人顾某通过照片对被告人蒋宇进行了辨认。
(三)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蒋宇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2016年10月9日,被害人顾某找其收房租,因他没有钱各种拖延,后实在没有办法,头脑发热就不想给这笔房租,还想撬顾姐一笔,于是将顾姐强行拉进卧室,将其按在床上,用洗脸帕将顾姐的嘴堵上,用他身上辟邪用的红绳子将顾姐的手绑起,但嘴巴没有堵上,手没有绑上,他的手被顾姐咬了几下也没有劲了,顾姐就向卧室外面跑,他就上前用左手把顾姐头部勒住,顾姐就咬他的手,他用另外一只手按住顾姐的头往墙上撞,撞了两下顾姐就松开了口,他将顾姐放开后将卧室门锁上,当时他想敲诈一笔钱,他对顾姐说给他一万元就将她放了,顾姐说没钱,他说五千,顾姐说也没有,他让顾姐想办法拿钱,后顾姐还是说没有钱,他就拿打印纸给顾姐写欠条,他好后顾姐不愿意签字,欠条的内容为“今欠蒋宇人民币捌万元整,于2016年10月15日之前还清”,他对顾姐说,要么给一万元,要么签字,就这样僵持了大概40分钟,顾姐说包里有个新买的华为荣耀8手机给他,他要求顾姐再给3000元就放了她,顾姐说包里只有600元给他,卡里也只有1400元,他让顾姐的儿子转账,顾姐没有,然后说房租和物管费都不要他给了,再给他写个原谅书,以后就互不往来,然后他让顾姐把600元给他,然后回去转给他1400元,顾姐说她要留点钱吃饭,他就说那回去再转1000元给他就放她走,并将工商银行账号给了顾姐,顾姐就离开了,他就收拾东西准备搬离。被告人蒋宇通过照片对被害人顾某进行了辨认,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
(四)鉴定意见
1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在被害人顾某处抢得的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0元。
2、彭州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蒋宇经现场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阴性。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蒋宇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宇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宇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夺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暴力、胁迫的行为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应构成抢劫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予以减轻处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黄祥春 人民陪审员  范 磊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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