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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尚德与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尚德,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凡,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三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瑛。
  原告蒋尚德与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尚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凡,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三江、周晓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尚德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2012年9月14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2年9月14日进入被告处从事普工工作,原告月工资为3,500元。双方签有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但原告并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6月25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为申报工伤,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2019年2月13日之前确实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2019年2月13日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双方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故2019年2月13日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2年9月14日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9年2月。2019年2月13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9年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止的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约定原告(乙方)已到退休年龄,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
  又经查,原告于2019年7月3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2012年9月14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存有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一、确认原、被告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存有劳动关系;二、对原告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9月14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于2019年2月13日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被告亦认可2019年2月13日之前确实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19年2月13日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职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未能领取养老金的责任并不在被告。且在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已经重新签订了返聘协议,对于双方之间系退休返聘关系予以明确,故2019年2月13日后原、被告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蒋尚德与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对原告蒋尚德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尚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明霞

书记员:龙梦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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