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巧洪,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蒋巧洪与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巧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巧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2,37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起,原告至被告处工作,担任缝工一职,截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共计237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出具“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8-9月拖欠劳务员工工资明细表”一份,其中显示原告蒋巧洪8月工资2,370元,合计2,370元。该明细表下方加盖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印章。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原告自2019年8月起在被告处工作,担任缝工一职,劳务报酬结算方式为计时,每小时20元,每天工作时间不固定。原告对自己的工作量并不清楚,被告对原告的工作量进行统计后制作上述明细表。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供劳务的时间为2019年8月,2019年9月未提供劳务。故本案原告诉请的是2019年8月份的劳务报酬。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付出劳务后,依法享有取得劳务报酬的权利。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拖欠劳务员工工资明细表,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2,370元未付,现被告拖欠上述款项不付,显属不当,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巧洪劳务报酬2,3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