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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庆庆与宋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庆庆,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栋迪,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佳敏,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蒋庆庆诉被告宋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庆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栋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佳敏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故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庆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为初中同学,双方系借贷关系,在2018年初,被告称自己在外从事放贷业务,问原告借款用于放贷,原告听信了被告的说辞,向被告借款。2018年2月14日、2018年3月19日、2018年4月24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9万、4万及4万,同日原告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打给被告,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本金,但被告拒不归还,现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宋佳敏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借贷关系,2018年2月14日、2018年3月19日、2018年4月24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9万、4万及4万,同日原告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打给被告,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条,上述借条均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未履行,现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三份、收条三份、招商银行汇款单、微信聊天记录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宋佳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佳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庆庆借款本金17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原告蒋庆庆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6元,由被告宋佳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良瑞

书记员:戴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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