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建国,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建国诉被告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蒋建国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0.90元,减半收取计4,89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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