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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国与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建国,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建国诉被告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蒋建国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0.90元,减半收取计4,89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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