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蒋建国,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唐惠滨,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建国诉被告唐惠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唐惠滨依法提出反诉,本院经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审理中,原告蒋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唐惠滨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建国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唐惠滨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建国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唐惠滨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建国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惠滨负担。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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