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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国与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蒋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建国诉被告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唐某某依法提出反诉,本院经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审理中,原告蒋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建国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建国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唐某某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建国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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