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全申请人:祝成杰,男,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涞坊路XXX弄XXX号XXX室。
变更保全申请人:谢芳,女,1982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涞坊路XXX弄XXX号XXX室。
两变更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张明,男,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子晨,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张明诉祝成杰、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55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祝成杰、谢芳的银行存款5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保全人祝成杰、谢芳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供522,000元现金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谢芳、金芝仙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姜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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