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昊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XXX弄XXX号XXX幢J-4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礼秀,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蒋慧俊,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慧俊与被告上海昊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13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昊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791.73元。本院于同年5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蒋慧俊的诉讼请求,现已生效。被告上海昊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昊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上海昊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791.7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晖
书记员:曹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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