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振威,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希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煜(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绍杭,董事长。
第三人:何绍杭,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八口塘村八口塘中路XXX号。
以上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晨,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振威诉被告澳煜(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何绍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蒋振威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振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蒋振威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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