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益,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再审申请人蒋昊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邦资产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邦置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昊申请再审称,涉案《和解协议》和新的《房屋委托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意邦资产公司违反涉案《和解协议》约定,没有按照新的《房屋委托管理协议》要求支付2018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经营收益,显然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原《房屋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虽认定意邦资产公司构成违约,但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处理本案,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判决调整违约金数额,违背合同自治原则。蒋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沪7101破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茂昌置业有限公司对意邦置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月20日以(2019)沪7101破81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担任意邦置业公司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意邦资产公司与包括蒋昊在内的众多商铺所有权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及新的《房屋委托管理协议》,蒋昊作为系争商铺的产权人,与其他商铺业主之间形成共同的经营关系,这种关系要求各个商铺产权人行使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增进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蒋昊的所有权应受合理限制。意邦资产公司已按新的《房屋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第一季度起至2018年第三季度止的保底经营收益,违约程度较轻,若涉案两个季度的保底经营收益延期支付导致全部收益均按原《房屋委托管理协议》履行,则将使意邦资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过重,势必造成其经营状态进一步恶化,最终损害大多数业主和承租户的利益,原审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及经济合理原则兼顾个人与集体利益平衡,判决意邦资产公司按照新的《房屋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无不当。蒋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昊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傅启超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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