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明翔,男,194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燕,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宏翔,男,193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
申请人蒋明翔申请认定蒋宏翔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蒋明翔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弟弟。由于被申请人蒋宏翔患有XXX疾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语言表达不清。故申请人蒋明翔申请宣告蒋宏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蒋明翔系被申请人蒋宏翔的弟弟。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申请人蒋宏翔患有残留型精神分裂症;2、被申请人蒋宏翔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蒋宏翔患有残留型精神分裂症,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蒋宏翔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蒋明翔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蒋宏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蒋宏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何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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