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明翔,男,194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燕,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蒋明翔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蒋明翔称,其与蒋宏翔系兄弟关系。母亲名罗慕兰,父亲名蒋文杰。父母共育有三子一女:蒋明翔、蒋耀翔、蒋宏翔、蒋熔炼(原名蒋笑妹)。蒋耀翔已经去世,蒋宏翔未婚无子女。2018年11月22日,经法院判决,蒋宏翔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蒋宏翔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照顾蒋宏翔的生活,故申请人蒋明翔向法院申请担任蒋宏翔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蒋宏翔,男,193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XXX号二层7室,现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闵行分院。蒋文杰与罗慕兰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三子一女:即蒋明翔、蒋熔炼(原名蒋笑妹)、蒋耀翔、蒋宏翔。蒋文杰与罗慕兰分别于1992年8月17日、2002年8月18日死亡。蒋耀翔于1951年8月7日报死亡。蒋宏翔未婚无子女。2018年11月22日,本院出具(2018)沪0109民特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蒋宏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讼中,就蒋宏翔的监护问题,本院向蒋熔炼征询意见。其到庭表示,对于蒋明翔所述身份关系无异议,多年来自己长期居住于北京,一直是蒋明翔在照顾蒋宏翔。现自愿放弃监护人资格,同意由蒋明翔担任蒋宏翔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蒋宏翔经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蒋宏翔的父母均已死亡,其未婚无子女。兄弟姐妹中,蒋耀翔已经死亡,蒋熔炼长期定居于北京并同意放弃监护资格。故本院对于申请人蒋明翔的申请事项予以准许。望申请人蒋明翔在担任蒋宏翔的监护人后,恪尽监护职责,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维护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蒋明翔为蒋宏翔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何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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