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春媛,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南实业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钱关荣。
原告蒋春媛与被告上海振南实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蒋春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蒋春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 霞
书记员: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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