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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晓晨与王轻舟、杨景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晓晨,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飞,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轻舟,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景景,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蒋晓晨与被告王轻舟、杨景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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