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月萍,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平,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跃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彦,女。
原告蒋月萍诉被告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月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86元,由原告蒋月萍负担。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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