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
刘某
刘景军(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
原告蒋某,船员。
被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景军,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长:及元戎
书记员:朱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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