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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某,男,200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蒋建林(系原告蒋某外祖父),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王港村港楼128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蓓,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蒋某与被告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黄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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