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0日至6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7日至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为向他人贩卖毒品,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后,由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雇佣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由刘某某购买毒品后,三人共同携带毒品驾车(车牌号川QY****)从成都市前往河北省保定市与蒋某某会合后,刘某某、蒋某某携带毒品驾车(车牌号川CT****)前往北京,于2018年11月24日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观唐别墅东1门门前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白色晶体973.11克,白色粉末49.42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71.6%,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驾车跟随到京的邓某某、丁某某也于同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密路与来广营路交叉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冰毒、K粉、手提袋、塑料袋、手机等;2.书证: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前科材料等;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等四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鉴定、抓获录像、毒品称重录像等;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邓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运输毒品数量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奚继军
检察官助理:李 晨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邓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内附光盘31张、移动硬盘1个)。
3.扣押物品清单1份。
扣押物品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特征 |
备注 |
1 |
白色粉末包装塑料袋 |
1个 |
塑料袋 | |
2 |
黄色手提袋 |
1个 |
纸袋 | |
3 |
衣服 |
1件 |
黑色 | |
4 |
白色晶体包装袋 |
1个 |
塑料袋 | |
5 |
白色粉末包装盒 |
1个 |
黄色纸盒 | |
6 |
黑色塑料袋 |
1个 |
塑料袋 | |
7 |
白色晶体外包装袋 |
1个 |
塑料袋 | |
8 |
OPPO手机 |
1部 |
金色 |
蒋某某 |
9 |
苹果手机 |
1部 |
金色 |
刘某某 |
10 |
手机 |
1部 |
Vivo牌 |
丁某某 |
11 |
冰壶 |
1个 |
塑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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