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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5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庄**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7月1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再次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68********,汉族,文盲,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庄**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2019年7月1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庄**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2019年7月1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庄**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2019年8月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下午5时许,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涡阳县公安局**派出所和**派出所民警前往**庄进行依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蒋某甲家院门北侧发现一个熬泔水的地锅,地锅东南角有一个300斤的铁桶,桶内有油。市场局执法人员对蒋某甲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讲清来意,要求其配合依法检查。部分村民在外面咋呼执法人员是来搞拆迁的,市场局执法人员和民警解释此行是来依法检查是否有熬制地沟油的,不是来拆迁的。蒋某甲此时便不再配合检查、询问和查扣地沟油,市场局执法人员的执法严重受阻。市场局**分局局长张某甲现场向民警口头报警,称其执法行为受到阻碍,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随后,**派出所所长王某甲和公安局民警杨某某、穆某某、马某某等先后到达现场。民警对现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蒋某甲口头传唤,蒋某甲拒不接受,民警对蒋某甲进行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在强制传唤蒋某甲时受到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阻拦。此时,被告人蒋某某的妻子蔡某某自行倒在警车车头位置。蔡某某倒地后,被告人蒋某某、许某某等人捞拽杨某某,并声称警察打人,就是杨某某把蔡某某推栽倒的。杨某某试图挣脱,引发更多村民上前围攻。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先后上前对杨某某进行撕扯拉拽,民警和在场镇村干部全力维持秩序并保护杨某某,随后杨某某被民警和在场镇村干部解救到警车上。村民在车前车后继续阻拦警车离开现场,整个过程持续近1小时,过程中导致杨某某和在场镇村干部邓某某、杨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邓艳丽

2019年11月28日

附:

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街道**庄**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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