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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蒋某某想通过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获取非法所得,从而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闵金龙(另案处理),双方谈好办理营业执照、买卖对公账户的事宜。其后,被告人蒋某某同意他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网上注册申办公司和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在申领了营业执照后再到银行办理公司和个体户的对公账户。被告人蒋某某将自己办理好的“南昌澎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湖区鑫亚日用百货商行”、“青山湖区汶汶百货经营部”、“西湖区兰枫服装店”、“青山湖区汶汶五金店”等五套对公账户(含营业执照、银行结算卡、U盾),以一套500元的价格卖给闵金龙,非法获利2500元。

2020年5月13日2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抓获被告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蒋某某及闵金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将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办理的5张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对公账户卖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之量刑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长飞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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