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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组,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6日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左右,被告人蒋某某与汪某某 (已判决)从非法渠道获取一套境外信用卡复制设备,遂寻找能刷境外信用卡的POS机进行非法套现活动,曾某某(已判决)得知此事后便与徐某某(已判决)联系寻找POS机套现事宜徐某某通过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辗转得知新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持有能刷境外信用卡的POS机,便对**酒店总经理罗某某谎称:汪某某等人要在库尔勒市投资,急需刷境外信用卡的POS机用于套现以便筹措资金。罗某某便同意将酒店POS机交汪某某等人使用,2016年9月6日至同年9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及汪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在库尔勒市**酒店2004号房间,用非法获取的境外美国运通信用卡客户信息资料和信用卡复制设备伪造了信用卡,之后使用罗某某提供的POS机将美国运通信用卡三名客户账户内的总计321600元盗刷至**酒店账户内,**酒店扣除手续费等费用后向徐某某账户内打款308744.8元,后汪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将赃款瓜分,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321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巴特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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