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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2********,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市**乡,现住河南省原阳市**乡**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G*****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镇石**村时,被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 豫金剑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774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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