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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6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8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3时14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桂JF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百安路怡华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86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0.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联系电话13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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