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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失火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老泉八,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罗定市**街道**路**号**涉嫌失火罪,于20191231日被刑事拘留,2020114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下午,前往本市**镇**村委**村的***山山脚下的鱼塘抽水抓鱼,当其看到鱼塘边的杂草茂盛,蒋某某为了清除杂草,方便停车,于是用打火机点燃杂草。由于当时风大,被点燃的杂草很快就蔓延上山,被告人蒋某某发现火势蔓延后立即打水前来扑救,但由于火势太猛,无法扑灭,从而造成山林火灾。经广州天地林业有限公司对被烧毁的林地进行测量鉴定,经鉴定,过火面积为196.9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85.25亩、无林地面积为11.25亩、非林地面积为0.45亩,火烧树木27500株、木材总蓄积量为499.18立方米。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经济损失1863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不注意安全用火,因而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85.25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313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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