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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蒋某甲(小名杨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09年10月10日,因犯强奸罪(未遂)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1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沂南县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6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5千元。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9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甲酒后在杨家坡派出所在本村的处警现场滋事,无理辱骂、殴打现场人员,派出所二名工作人员在制止、带离其过程中被蒋某甲打致轻微伤。

2.2019年9月4日白天,被告人蒋某甲酒后在本村无理辱骂并持刀威胁西太阳村村民王某丁,造成群众恐慌。

3.2019年9月4日22时40分,被告人蒋某甲酒后在杨家坡派出所门口用手机拨打12345、110报警电话,肆意辱骂12345、110接电话人员。

4.201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甲酒后到本村村委办公楼找其姥爷王家胜时,肆意将办公楼一楼大门的玻璃损毁,造成损失几百元。

5.2016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甲酒后在本村与其姥爷王家胜吵架,蒋某丁劝架后准备开车离开时,蒋某甲捡起一块石头把蒋某丁驾驶的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等物品砸坏,损失物品价值一千多元。

6.2016年的时候,被告人蒋某甲听说张某乙去自己的姥爷王家胜家因要低保卡与王家胜发生冲突后,在村里遇到张某乙时,遂对张某乙肆意辱骂并殴打。

7.2015年9月初,被告人蒋某甲酒后在本村遇见本村村民蒋某戊,向蒋某戊索要一起吃饭时替蒋某戊支付的一百余元饭钱,蒋某戊没给,蒋某甲遂辱骂蒋某戊并与他发生打斗,后持菜刀砍伤蒋某戊左眼。

8.2011年的时候,被告人蒋某甲在**镇**村蒋某己的家人并谩骂其家人,后蒋某己在东太阳村遇见蒋某甲时责问此事,蒋某甲遂辱骂蒋某己并同其打斗,后持菜刀欲砍蒋某己未果。

9.2011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某甲因本村村民王某某向他要烟抽的琐事发生争吵,蒋某甲遂辱骂、追打王庆明,并将王某某头部打伤。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沂南县大庄镇西太阳村路段行驶至杨坡派出所,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蒋某甲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44.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110接处警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沂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王其全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等。

2.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3.检查笔录:蒋某甲醉酒驾驶的现场检查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卢某某、杨某丙、张某甲、路某某、蒋某乙、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蒋某丙、王某丙、于某某、蒋某丁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宋某某、杨某丁、路某某、王某丁、蒋某丁、张某乙、蒋某戊、蒋某己、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多次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的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嫌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群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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