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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627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蒋某某应聘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花园**阁4**号的家中做保姆,照顾其瘫痪的女儿。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在家之机,将其放在衣柜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5200元盗走,并于同月7日辞职离开。

2019年7月13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职业中介服务部抓获被告人蒋某某。破案后,起回赃款人民币3300元并发还被害人。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退赔人民币1900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冠男

2019年12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联系电话136*******;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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