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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日常生活中获悉其朋友被害人邓某某的微信转账密码后,先后多次以借用、偷拿等方式拿到邓某某的手机,并秘密通过微信转账五次将邓某某的钱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上,合计转走18000元。案发后,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邓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本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玮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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