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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回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C大团团队总监,住济南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9日被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8年1月4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段某某,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A团A2团队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被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月4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辩护人杨淑清、何姚姚,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某某检公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萍、赵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段某某及辩护人杨淑清、何姚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30日,王某某、崔某(均已判决注册成立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任公司总经理兼股东,并于2013年9月30日在济南注册成立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公司办公地址为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157号某某广场A栋2710室,后招聘王某某(已判决担任山东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山东分公司工作,招聘被告人蒋某某、段某某等人为山东分公司业务人员。山东分公司成立后,王某某、崔某制定“P2P”、“有限合伙”等经营模式,向社会公众宣称公司有中国小康中心背景,有北京某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并以月息0.67%—1.25%不等为诱饵,采取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彩页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公众资金,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被告人蒋某某、段某某作为公司业务人员,均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截至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8人,吸收存款本金1250000元,已返还129253.35元,未返还1120746.65元。被告人段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23人,吸收存款本金3075000元,已返还247923.44元,未返还2827076.56元。2015年6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段某某自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审计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蒋某某、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段某某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段某某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王某某、崔某(均已判决注册成立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任公司总经理兼股东,并于2013年9月30日在济南注册成立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公司办公地址为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157号某某广场A栋2710室,后招聘王某某(已判决担任山东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山东分公司工作,招聘被告人蒋某某、段某某等人为山东分公司业务人员。山东分公司成立后,王某某、崔某制定“P2P”、“有限合伙”等经营模式,向社会公众宣称公司有中国小康中心背景,有北京某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并以月息0.67%—1.25%不等为诱饵,采取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彩页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公众资金,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被告人蒋某某、段某某作为公司业务人员,均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截至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8人,吸收存款本金1250000元,已返还129253.35元,未返还1120746.65元。被告人段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23人,吸收存款本金3075000元,已返还247923.44元,未返还2827076.56元。2015年6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段某某自动向侦查机关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主动退缴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段某某主动退缴人民币20万元,以备赔偿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集资参与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左右,她看到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生活日报上刊登的理财产品的广告,内容介绍公司主要经营P2P投资理财产品,公司实力雄厚,业务稳定,发展前景好,而且投资的利息也比银行高,而且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后来公司的业务经理孙海清叫我到公司参加了理财产品推介会,在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大厦27楼的公司,当时是孙海清接待的她,介绍说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由中国小康中心指导,小康公司和某国皇家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公司业务很稳定,发展前景很好,而且投资的利息也比银行高很多,又重点介绍了公司的P2P投资理财产品。P2P的业务就是她投资后作为出款人,由某某公司提供借款人,她把钱存入某某公司指定的账户上,然后再由某某公司转给借款人,到了约定还款期后,某某公司给她返还本金和利息,并且由北京某某某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指定的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将由北京某某某担保公司进行返还,投资期限灵活,P2P模式的最低投资五万,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利率分别为年息百分之八、百分之九、百分之十二、百分之十二点五不等;利息支付分为两种,一种是每月支付的,到期后返还本金和当月利息;另一种是到期后一次性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投资时间越长,数额越大,利息就越高。她听了以后,觉得利息比银行利息高不少,并且还有担保,资金放在这里很安全。她总共在该公司投资三次,投资本金共计467000元人民币,通过蒋某某拿的该公司的POS机刷卡将钱转账到某某投资公司的。2、集资参与人路某某、宋某某、董某某、闫某某、葛某某、陈某某、某某某、娄某某、刘某某、朱某、高某、沙某某、郝某、董某某、于某某、范某某、李某、王某某、徐某某、唐某、侯某某、孟某某、吕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程某、贾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刘某的证言及投资合同等证明: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宣传业务情况、各集资参与人的出资情况及接待人员情况。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2013年11月初到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工作,担任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山东分公司某某区某某路157号某某广场A栋2710室,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部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总裁是崔某,山东分公司的负责人是王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客户购买某某公司的产品,然后公司再把客户的投资款出借,借款方支付客户利息、理财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利率分别为6%、8%、9%、12%,公司主要产品是某某盈、某某丰、某某通、某某宝。公司下设五个部门,人力资源部、培训部、财务部、运营部、营销部,营销部分A、B、C三个大团。A大团总监是徐某某,B大团的总监是车富某,C大团的总监是蒋某某。财务部开始由出纳冯永哲负责,后来由她兼任。分公司财务负责发放员工的基本工资,员工提成直接由总部公司打款到员工个人卡上。公司培训由培训专员曹某某负责,公司主要通过报纸、网站、发放宣传彩页和随机拨打陌生电话方式进行宣传。她负责员工股的职级调整情况,徐某某入职时间是2013年11月11日,任团队经理,2013年8月1日调整为团队总监。车富某入职时间为2013年9月25日,任团队经理,2014年6月1日调整为团队总监。蒋某某入职时间为2013年9月25日,任团队经理,2014年4月28日降职为业务员,2014年12月1日晋升为团队总监。王某某入职时间为2013年9月25日,任业务员,2014年4月28日调整为团队经理。李某某入职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任业务员,2014年6月1日调整为团队经理。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2014年4月份到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工作,一直在A大团A1团队干业务员,公司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总裁崔某,王某某是山东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全部事务。公司下设五个部门,人力资源部、培训部、财务部、运营部、营销部,营销部分A、B、C三个大团。A大团总监是徐某某,B大团的总监是车富某,C大团的总监是蒋某某。公司的运作模式分为P2P、有限合伙两种模式,P2P是公司招揽客户购买崔某个人债权,然后由借款方为她们支付利息,她们公司作为某台,为借款方和理财客户服务,并收取借款方的服务费。公司主要通过登报、发送宣传彩页、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宣传彩页是公司统一印制的,一面是公司简介及客户投资的保障情况,另一面是客户投资的收益表。P2P模式的最低投资额5万,他吸收了一个客户,投资金额100万。他每个月公司2400元,一共发了5个月,合计12000元。5、共同作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股东是王某某和崔某,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他2013年9月下旬到公司上班的,负责分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公司下设人力资源部、培训部,市场营销部、财务部、运营部,公司有三个大团,分成了A、B、C三个大团队,分别有团队总监管理,下面可以分为若干小团队,有团队经理管理,A团总监是徐某某,B团队总监是车富某,C团队总监是蒋某某,团队总监管理团队经理和理财经理,理财经理实际就是业务员,制定本团的销售计划、组织宣传等。他是山东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位于某某区某某路157号某某广场A栋2710室,主要业务是吸收客户资金购买公司的金融产品,然后崔某将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公司在济南日报和济南时报做过广告,宣传公司情况以及公司的理财项目,公司安排业务员在公园和小区散发宣传单页吸引客户来投资,内容就是公司介绍、公司优势、风险保障还有相关法律,再就是一些收益的计算,还有投资赚钱的案例,目的都是吸引客户来投资,所有来公司的客户都会给一份小礼品,食用油和面粉之类的,这些材料都是北京公司印好派发过来的,组织宣传的是个团队经理,每个团队都有自己的宣传活动,再就是各个团队以及山东公司组织一些活动,比如讲养生课之类的,同时发放一些小礼品。只要有钱,谁愿意来投资的都可以。因为公司的员工进公司的时候都是经过业务培训的,能熟练业务流程,客户被员工约到公司来后,业务人员就会给客户讲公司的优势,投资的收益情况,以及风险状态。客户投资会与公司签订一份个人出借咨询服务与担保协议,客户把钱交到北京崔某的个人账户。公司宣传的彩页是北京公司制作出来后直接发过来的的。协议书也是北京公司制作好了发过来的,包括上面的公章也是提前盖好的。客户投资分为四种,第一种叫某某宝,12个月到期返还本息,年收益12.5%、第二种叫某某通,每月返还1%的利息,一年到期返本、第三种叫某某丰,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三期,年利率是8-11%、第四种叫某某盈,一个月期限,年利率6%。协议里有一家担保公司叫北京某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他们负责担保,其实这家公司的担保根本就不起作用,就是一个空壳子。他们公司没有金融经营许可,从公司开业至今,吸收的客户大概100人,吸收本金5000元万元左右,还有2500万左右的本金未返还。客户的交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第三方委托划扣,每份借款协议后面都附有债权列表和一份委托划扣授权书,客户在授权书上签字确认划扣金额,他们就把这些材料扫描后传给北京公司,先是客户在POS机刷卡授权,再有第三方委托银行划扣后转到崔某个人的兴业银行账户,再就是客户直接到银行通过自己的银行借记卡转账到崔某个人兴业银行账户,他每月拿投资总数万分之五的提成。6、共同作案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部在北京,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2013年11月中旬他到了某某山东分公司工作。王某某是山东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分公司的全部事务,包括整个分公司的管理、招聘员工、公司业务、运营、财务等。公司位于某某区某某路157号某某广场A栋2710室,主要业务就是招揽客户购买某某公司总裁崔某的个人债权,然后借款方付给出借方也就是他们招揽的客户利息,一个月期限的利息为6%,三个月的利息为8%,六个月的利息为9%,九个月的利息为10%,一年期的12%,一年期每个月返还利息1%,也可以年底和本金一起返还。公司下设人力资源部、培训部、财务部、运营部和业务部,下分A、B、C三个大团,每个团队有一名团队总监负责整个团队的工作,下面是团队经理。具体是团队总监和团队经理带领团队的业务员负责对外宣传公司产品、给客户讲解公司产品、吸收客户投资等工作。再下面的就是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宣传公司产品,吸收客户投资。公司的运作模式主要是两种,P2P模式和有限合伙模式;P2P模式就是个人债权转让模式,也就是客户是出借方,到公司投资购买崔某的个人债权,然后由借款方支付给出借方也就是我们招揽的投资客户利息,由公司作为某台为借款方和出借方服务,并收取借款方的服务费。有限合伙模式就是由他们吸收的客户和他们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然后将资金再投资出去,客户是有限合伙人,某某是普通合伙人,客户固定收益年息百分之九,起投金额是三十万。他们公司主要通过报纸,网站,在公园、小区发送宣传彩页,打陌生电话拜访,在超市驻点宣传等方式招揽客户,然后再通过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的方式来发展投资客户。只要愿意出钱,所有人都可以投资,没有特定的条件限制。宣传彩页都是北京总部统一制作发放的,一面是公司简介及客户投资的保障情况,另外一面是客户投资的收益表,还有就是公司地址、电话等内容。在宣传彩页一面印有收益表。他们分公司吸收客户大约100多名,投资资金大约在两千多万,这些客户只是将部分利息领走,本金和剩下的利息还没有取回。他们公司无金融经营许可证。他作为团队总监底薪是8000元,提成情况是根据业务按照百分之一提成。7、共同作案人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部在北京,2012年注册成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裁是崔某,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山东分公司于2013年12月初开始在某某区某某路157号某某广场A栋2710室经营,主要业务就是招揽客户购买某某公司总裁崔某的个人债权,然后借款方付给出借方也就是我们招揽的客户收益,公司将客户的资金用于债权理财。王某某负责分公司的全部事务,下设五个部门。分A、B、C三个大团,每个团队有一名团队总监,A大团的团队总监是徐某某,B大团的团队总监是车富某,C大团团队总监是蒋某某,管着团队经理,团队总监的职责是除了自己发展客户之外,还督促团队经理、业务员发展客户,拉升业务量,负责整个团队的业务工作。团队总监下面有几个团队,负责人是团队经理。公司的运作模式分为P2P、有限合伙两种模式,P2P也就是招揽客户购买崔某的个人债权,然后由借款方为他们招揽的理财客户支付收益,由他们公司作为某台为借款方和理财客户服务,并收取借款方的服务费,起投金额是五万,三个月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百分之八,六个月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百分之九,九个月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百分之十,一年期的月月返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百分之十二,一年定期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百分之十二点五;有限合伙模式就是客户是有限合伙人,某某是普通合伙人,两方合伙去做一件事情,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百分之九,起投金额是三十万。公司主要通过报纸,网站,在公园、小区发送宣传彩页,打陌生电话拜访,在超市驻点宣传等方式招揽客户,然后再通过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的方式来发展投资客户。宣传彩页都是北京总部统一制作后邮寄到济南,然后由他们去发放,一面是公司简介及客户投资的保障情况,另外一面是客户投资的收益表,还有就是公司地址等内容。到现在为止,他们分公司客户有120多名,客户投资资金大约2700多万。当时P2P客户的投资的资金全部都汇到崔某的个人账户上,这些钱具体干什么用了他不了解。8、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进行搜查,查获公章、电脑、宣传彩页、合同等物品。9、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公司法人系王某某,经营范围不包括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公司负责人系王某某,经营范围不包括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1、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证明: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系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12、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等书证证明: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金认缴情况,被告人崔某、王某某各认缴1000万元,出资200万元,均系股东。13、王某某提供的公司人员职位情况、职位变动情况表证明:蒋某某、段某某的任职情况。14、山东新永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证明:截至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8人,吸收存款本金1250000元,已返还129253.35元,未返还1120746.65元。被告人段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23人,吸收存款本金3075000元,已返还247923.44元,未返还2827076.56元。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段某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段某某2016年8月8日生育一子。1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蒋某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蒋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生育一女。17、抓获材料及发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6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段某某自动向侦查机关投案。18、被告人蒋某某、段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9、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明:她于2013年12月1日到公司上班,2014年4月15日开始担任A团队经理,公司总裁兼股东是崔某,还有一个股东是张海,公司法人王某某,公司领导层还有一个叫刘某某的具体职务不清楚,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北京某某山东分公司从2013年11月前后开始筹备,12月份注册成立,开始营业,经营范围和北京总公司的一样,王某某是山东分公司的负责人,山东分公司于2013年12月初开始在某某区某某路157号某某广场A栋2710室经营,主要业务就是招揽客户购买某某公司总裁崔某的个人债权,然后借款方付给出借方也就是招揽的客户利息,至于公司将客户的资金用于哪方面不清楚。培训部负责人是培训专员曹某某负责员工的新入职培训、业务培训等所有的培训工作。主要讲解产品的种类详情、销售技巧等。业务部分A、B、C三个大团,每个团队有一名团队总监,A大团的团队总监是徐某某,B大团的团队总监是车富某,C大团团队总监是她,团队总监管着团队经理,团队总监的职责是除了自己发展客户之外,还督促团队经理、业务员发展客户,拉升业务量,负责整个团队的业务工作。团队总监下面有几个团队,负责人是团队经理,A大团A2团队经理是段某某,B大团B1团队经理是李某某,B2团队经理是朱凤凤。C1团队经理是王某某,团队经理的职责是除了自己发展客户之外,还督促理财经理,也就是业务员发展客户,负责小团队的业务工作。再下面的就是公司的理财经理,也叫业务员,负责拉客户、吸收投资。公司的运作模式分为P2P(即2指某文Two、有限合伙两种模式,P2P也就是说我们招揽客户购买崔某的个人债权,然后由借款方(指借崔某资金的那一方为我们招揽的理财客户支付利息,由我们公司作为某台为借款方和理财客户服务,并收取借款方的服务费,起投金额是五万;有限合伙模式就是客户是有限合伙人,某某是普通合伙人,两方合伙去做一件事情,客户固定收益年息百分之九,起投金额是三十万。当时P2P客户的投资的资金全部都汇到崔某的个人账户上,有限合伙的客户投资的资金全部汇入霸州格瑞特家具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这些钱具体干什么用了不了解。20、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证明:她2014年9月份入职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刚进入公司有专门讲师对她进行培训。山东分公司某某区某某路157号某某广场A栋2710室,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部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总裁是崔某,山东分公司的负责人是王某某,公司下设几个部门,其中营销部分A、B、C三个大团,A团总监是徐某某,A团下面的一个团队经理是她,B团总监是车富某,团队经理是李某某和朱凤凤,C团队总监是蒋某某,团队经理是王某某,其余都是业务员。公司的运作模式为P2P和有限合伙,P2P是她们公司招揽客户购买崔某的个人债权,然后由借款方为她们招揽的理财客户支付利息,她们公司作为某台为借款方和理财客户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有限合伙模式她没有做过,具体不清楚。公司主要通过报纸、网站、发放宣传彩页和随机拨打陌生电话方式进行宣传。宣传彩页由北京总部统一制作,一面是公司简介及客户投资的保障情况,另一面是客户投资的收益表。她总共吸收了15个客户,资金一共177万。她的工资由底薪和提成构成,做业务员时底薪为2000元,提成按照比例划分,15万以下提成1%,15万到30万提成1.5%,30万以上提成2%。客户投资分为四种,第一种叫某某宝,12个月到期返还本息,年华收益12.5%、第二种叫某某通,每月返还1%的利息,一年到期返本、第三种叫某某丰,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三期,年化利率是8-11%、第四种叫某某盈,一个月期限,年华利率6%。公司总共吸收了100多个客户,大约200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蒋某某、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段某某系自首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某、段某某积极退缴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悔罪态度诚恳,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退缴赃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详见附表,余款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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