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4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村的家中分别以300元、200元、1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3次。
2.2020年3月5日、3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村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出售毒品甲卡西酮3次。
3.2020年3月2日、3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村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2次。
4.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村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侯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次。
5.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村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余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次。
6.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村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次。
2020年3月25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从被告人蒋某某身上及家中查获疑似毒品12包共计228.61克,经鉴定,查获毒品中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蒋某某共计向6人出售甲卡西酮毒品11次,收取毒资1300元,查获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228.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称重证明、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艳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治市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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