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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蒋某某
任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
辩护人任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四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量刑亦适当,故应当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某撤回上诉。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量刑亦适当,故应当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某撤回上诉。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娟
审判员:胡凤霞
审判员:赵艳霞

书记员:佟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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