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17时30分,蒋*在家中饮用一瓶红乌苏啤酒后,驾驶无号牌、改装拖拉机前往拜什艾日克镇********村2组承包的棉田中作业,当车辆在二组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停靠在路边的新N4435G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剐蹭,导致两车受损。
2020年5月6日,蒋*与新N4435G小型货车所有人阿*****达成赔偿协议,由蒋*向阿*****赔偿车辆修复费500元。
经鉴定,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940mg/100ml。
另查明:蒋*2019年9月16日初次领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及驾驶证,准驾车型为G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情说明表、蒋*户口信息查询单、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集血样的照片、承诺书、从宽处理建议书、阿瓦提县公安局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十六组书证。
2、证人阿*****、玉********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蒋*的供述与辩解。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两份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扫描件光碟二张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在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改装拖拉机在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2组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停靠在路边的新N4435G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剐蹭,导致两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如国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蒋*取保候审于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村二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二张;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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