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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树林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未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蒋树林,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树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蒋树林在佛山市禅城区深村北东村鸿龙棋牌室,无事生非,在打麻将的过程中以不会玩为借口将麻将推倒,并殴打了被害人沈某乙,在被他人劝离后,被告人蒋树林再次到该棋牌室殴打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李某某,造成三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蒋树林在佛山市禅城区惠景路23号附近路段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蒋树林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树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树林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树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鹏

2020228

附:

    1.被告人蒋树林现被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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