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金荣,上海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辰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重庆南路XXX号XXX室。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蒋某某要求确认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以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蒋某某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 洁
书记员:金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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