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欣怡,女,2015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黄光青(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仿,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炳钧,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济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
被告:上海年胜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胜。
原告蒋欣怡诉被告王能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上海蓝豪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年胜印务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并撤回对王能文的起诉。现因案件事实认定较难,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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