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水龙,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飞,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黎,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代理人:蒋嬿,女,系被申请人女儿。
申请人蒋水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蒋水龙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即某某,被申请人自2015年12月起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症状,2019年10月10日被诊断为脑萎缩。2019年10月24日被九院诊断为痴呆晚期,并描述被申请人状态为:神欠清,失智,言语交流不能,生活依赖别人照料,二便失禁。2019年10月25日,居委会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监护人。综上,申请人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刘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蒋水龙作为被申请人刘黎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蒋嬿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请求。其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的父母均已去世。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蒋水龙系被申请人刘黎的丈夫,蒋嬿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刘黎曾用名刘关金,刘黎的父亲刘耀昌及母亲盛三妹均已去世,蒋嬿对蒋水龙作为刘黎的监护人没有异议。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委托,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刘黎患有XXX疾病型痴呆,混合型;(二)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蒋水龙要求由其作为被申请人刘黎的监护人,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蒋水龙为刘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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