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吉河,系被告之女婿。
蒋某某与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长军
审判员 庄晓阳
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
书记员: 李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