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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法慧与上海茂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法慧,男,199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弢,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包新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平,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法慧与被告上海茂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3月5日,通过中介宣发公司即上海鹭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介绍,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院线电影项目<人间·喜剧>合作投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甲方为筹备阶段院线电影《人间·喜剧》的投资制作方,保证乙方出资获得片方票房分成扣除宣发成本后的收益;影片估值26,000万元,乙方自愿投资65,000元于影片制作,乙方投资占影片项目总额的0.025%,甲方拥有电影在中国境内及海外的版权、版权的延期和续展,以及发布广告、宣传、发行等权利;双方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影片发行净收入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3月14日向被告支付投资款65,000元,被告收到投资款后,向原告提供《版权收益证书》和收款收据。2019年3月29日该影片公映,原告发现上当受骗,涉案电影的投资人和出品人均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涉案影片的合法版权,且被告采用欺骗手段,编造电影投资额等,所签合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故起诉要求: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院线电影项目<人间·喜剧>合作投资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65,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8,000元;5、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本案涉及被告对涉案电影是否享有版权,进而认定被告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以及著作权项下财产权转让等方面的纠纷。故本案属知识产权类民事纠纷,我院无管辖权,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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