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饲料款149369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发生业务以来,截止2016年3月22日,被告共拖欠原告152369元的饲料款未支付,并为此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在偿还了30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剩余欠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4万元欠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欠款3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欠款3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欠款3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剩余欠款19369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二:若被告李某某逾期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将就剩余欠款及自2016年3月23日欠款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费1644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和群
书记员: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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