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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上海卓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镛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吕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卓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锋,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伟、吕东、上海卓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镛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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