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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玉娣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全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玉娣,女,194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全喜,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刘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
  原告蒋玉娣诉被告董全喜、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玉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娜、被告董全喜、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玉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两被告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2、恢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为公有租赁房状态。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董全喜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1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室房屋系1992年动迁安置所得,房屋承租人俞某某为被告董全喜的母亲,董全喜的母亲俞某某于2010年11月22日死亡。2000年9月12日两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将系争房屋变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被告董全喜名下,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签名非原告蒋玉娣所签写。原告户籍在系争房屋内,系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被告购买产权需经过原告同意,然被告隐瞒了原告相关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董全喜将系争房屋购买为产权房屋后,又隐瞒原告将系争房屋和他人签订协议,被告董全喜的行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法了合同法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现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董全喜辩称,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蒋玉娣签名确为被告董全喜所签,原告蒋玉娣对此事不知情,家中事务一直均为被告董全喜做主,故没有告知。现被告认为该合同应为有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现要求依法判决。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落款处的蒋玉娣签名是否为蒋玉娣本人所签进行鉴定,结论该签名不是蒋玉娣所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蒋玉娣与被告董全喜系夫妻关系,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室房屋原房屋承租人为案外人俞某某,案外人俞某某于2010年11月22日死亡。2000年9月7日,被告董全喜擅自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同住成年人处签署原告蒋玉娣名字。2000年9月12日,两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将系争房屋变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被告董全喜一人名下。现原告以系争房屋产权的变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本户人员情况表、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系原告蒋玉娣与被告董全喜婚后取得产权,虽产权登记在被告董全喜一人名下,其性质仍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董全喜将系争房屋变为产权房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至于原告所述被告董全喜隐瞒原告将系争房屋与案外人签订协议,该案已由(2017)沪0115民初65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行为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且系争房屋原房屋承租人俞某某于2010年11月22日死亡,系争房屋已无法恢复到原房屋承租人名下。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的依据和事实的根据,本院难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玉娣全部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7.98元,减半收取计483.99元,由原告蒋玉娣负担,评估费1,500元,由原告蒋玉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  勤

书记员:殷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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