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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玉萍与何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玉萍,女,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刚,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凯,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婷菊,女,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蒋玉萍与被告何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蒋玉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蒋玉萍撤诉处理。
  

审判员:管丽萍

书记员:陈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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