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玉萍,女,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刚,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凯,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婷菊,女,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蒋玉萍与被告何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蒋玉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蒋玉萍撤诉处理。
审判员:管丽萍
书记员:陈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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