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璟琳,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妤,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蒋璟琳与被告姜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中,原告表示本案姜妤因涉嫌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原告也已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侦支队报案,并提供本案证据做好登记。目前姜妤案件涉及受害人众多,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已向第一个报案的人出具受案回执等材料,原告属于类案,故原告尚无相应受案材料。因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原告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及原告陈述,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蒋璟琳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理。
本案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蒋璟琳均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霞萍
书记员: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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