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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礼明、黄伟芳与蒋礼康、徐亚芬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蒋礼明,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黄伟芳,女,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容,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礼康,男,194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徐亚芬,女,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蒋蓉,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李俊轶,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蓉(夫妻关系),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李嘉佑,男,201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李俊轶,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蒋蓉,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弄XXX号。
  被告:李嘉皓(曾用名李皓),男,200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李俊轶,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蒋蓉,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弄XXX号。
  原告蒋礼明、黄伟芳与被告蒋礼康、徐亚芬、蒋蓉、李俊轶、李嘉佑、李嘉皓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彦

书记员:梅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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