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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蒋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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