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蒋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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